日前,福建省两大代表性城市福州、漳州几乎同时对其已经实施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其中,福州首次调整了已经实施了5年的《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尤其增加了对经销商的责任要求。
福州
明确经销商责任要求,在下辖县市上牌的电动车禁止五城区同行
修改后的《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从原来的五城区扩大到全市所有区域。规定在各县(市)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五城区通行,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不得载人。
与其他城市更加注重路面交通秩序不同的是,福州此次修订办法尤其注重对销售商责任进行了明确:要求销售商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对所售车辆进行查验,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要求销售商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应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查询。
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处以生产车辆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未列入《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封存或者暂扣车辆,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有一条“电动自行车生产或者销售商主动回购或者更换的,可以从轻处罚。”各大厂商需要留意,如果一旦因生产销售问题被查,可参照此条减少自己的损失。
此外,《办法》还要求销售商禁止店外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